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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李延斌与原审被告郭玉深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延斌,郭玉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监3号原审原告:李延斌,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审被告:郭玉深,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审原告李延斌与原审被告郭玉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权湖顺审判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