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石闻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闻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9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闻涛,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闻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某出庭支持公诉,石闻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闻涛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由中山市大涌镇华星路往兴华路方向行驶,行至翠华路大蓝花场对开路段时,车辆碰撞路边绿化树木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石闻涛受伤。随后,石闻涛在上述肇事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石闻涛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0mg/100ml。事后,石闻涛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900.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闻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闻涛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石闻涛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石闻涛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闻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慧莹沈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