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7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7913张建中与石红喜、季红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石红喜,季红美,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913号之一原告:张建中,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红喜,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季红美,女,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石兵,男,199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中与被告石红喜、季红美、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 兵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人民陪审员 葛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鹏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