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有军、鲍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军,鲍红卫,王可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71号申请人:陈有军,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鲍红卫,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王可萍,女,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有军诉被申请人鲍红卫、王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鲍红卫、王可萍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鲍红卫、王可萍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陈有军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籍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