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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日令与于冬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日令,于冬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710号原告:耿日令,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于冬梅,女,54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耿日令与被告于冬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耿日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日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耿日令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