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耿日令与于冬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日令,于冬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710号原告:耿日令,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于冬梅,女,54岁,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原告耿日令与被告于冬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耿日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日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耿日令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