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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旭与李贵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旭,李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21号申请人:王旭,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申请人:李贵林,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申请人王旭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李贵林在江苏银行的存款80000元,申请人王旭以24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贵林在江苏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茂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