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晓英、曾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英,曾仕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404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从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刘晓英。被告:曾仕兵。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英、曾仕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英、曾仕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英、曾仕兵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