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武军与重庆友鸿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军,重庆友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007号原告:李武军,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友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金桥镇金灵庙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72144966P。原告李武军与被告重庆友鸿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武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武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武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