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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胡仕明与吴伟林、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仕明,吴伟林,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胡仕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吴伟林,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8日,住重庆市奉节县6。被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3日,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胡仕明与吴伟林、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偿还胡仕明借款4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玉梅在重庆东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工,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玉梅在重庆东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