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娟、张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娟,张雪,赵亚琪,XX娟,张雪,赵亚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娟,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琪(夫妻关系),女,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亚琪,女,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XX娟因与被上诉人张雪、赵亚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娟因与被上诉人张雪、赵亚琪达成和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XX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减半收取3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0元,由XX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减半收取9690元,由XX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