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甲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陕032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刘甲某分期返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34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刘甲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0000元到期未付。权利人刘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刘甲某主动缴纳案件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已将案件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陕032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豆昱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