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福政与李小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政,李小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016号原告:赵福政,男,1972年9月3日出生,现住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瑞,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东,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兴隆县赵福政与李小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福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00.00元,减半收取4,600.00元,由赵福政负担。审判员 马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