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邰伟伟与王汉臣、陈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伟伟,王汉臣,陈生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242号之一原告:邰伟伟,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王汉臣,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陈生兰,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邰伟伟与被告王汉臣、陈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邰伟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邰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邰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邰伟伟负担。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人民陪审员 臧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