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玉基、王福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基,王福庆,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基,男,汉族,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福庆,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芬,董事长。住址:临邑县恒源路中段。被执行人:李智弟,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陈桂芬,女,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李玉基、王福庆与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陈桂芬借款合同一���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远征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李智弟、陈桂芬银行存款39894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