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丁仁杰与万绪滨、王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杰,万绪滨,王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931号原告:丁仁杰,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万绪滨,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怀军,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仁杰诉被告万绪滨、王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