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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丁仁杰与万绪滨、王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杰,万绪滨,王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931号原告:丁仁杰,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万绪滨,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怀军,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仁杰诉被告万绪滨、王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