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温州万付金属钮扣有限公司与青岛阿里铭择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万付金属钮扣有限公司,青岛阿里铭择针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948号原告:温州万付金属钮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前村。法定代表人:张万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伟,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雷,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阿里铭择针织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王村镇大桥村。投资人:刘秋香。原告温州万付金属钮扣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阿里铭择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当庭宣判。原告温州万付金属钮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温州万付金属钮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1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素有买卖金属钮扣的生意往来。2016年6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96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并自即日起支付此金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万付金属钮扣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有在卷证据相佐,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查明,2016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一年以内)为4.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阿里铭择针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万付金属钮扣有限公司货款819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被告青岛阿里铭择针织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星伟?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