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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龙祺、陈尾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龙祺,陈尾花,陈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龙祺,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尾花,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华,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再审申请人何龙祺因与被申请人陈尾花、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龙祺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1.何龙祺与陈玉华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1月24日自愿离婚,当时向民政部门提交的离婚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若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离婚后,陈玉华开始与开设地下钱庄的陈尾花恶意串通,用倒签的方式将本案借款的时间写在陈玉华与何龙祺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由陈尾花作为债权人起诉,将何龙祺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陈尾花本案据以主张权利的四张借条使用同样格式,由出借人填写金额与时间,由借款人签名即完成借贷活动,其中统一打印的借款用途均为“兹因我做生意急需资金”。而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今何龙祺一直担任村委会主任,陈玉华作为家庭妇女不可能有在一年内借十几万元做生意的事实。另外,在2014年9月26日借条上陈玉华同时作为借款人与担保人签名,表明其出借人的恶意明显。(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纠纷,原审法院对何龙祺与陈玉华的离婚协议避而不认,明显与法相悖。本案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并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何龙祺与陈玉华已经确认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现出现的陈玉华的外借债务即使不是与他人串通的虚假债务,也应由陈玉华自行承担。3.(2006)浦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郭李陈诉何龙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李陈起诉并追加陈玉华为共同被告,而何龙祺与陈玉华已于1994年领取结婚证,该案最后判决何龙祺个人偿还全部12万元借款,但本案原审判决的结论却不一样。综上,何龙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审查期间,何龙祺向本院提交(2006)浦民初字第904号原告郭李陈与被告何龙祺、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该判决已于2007年2月5日生效的证明书,据以支持其再审申请主张。经查,(2006)浦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何龙祺与被告陈玉华系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为由,判决“一、被告何龙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郭李陈借款人民币12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李陈对被告陈玉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何龙祺的原审答辩意见及再审申请主张,何龙祺对于本案陈尾花据以起诉的五张讼争借条中借款人“陈玉华”签名均由陈玉华亲笔签署均不持异议,而2014年11月24日离婚协议中何龙祺与陈玉华双方的内部约定、2014年9月26日借条上陈玉华同时作为担保人签名、讼争借条的借款用途、格式统一等均不足以证明前述借条中的签名时间系倒签以及陈玉华与陈尾花存在恶意串通,因此,何龙祺主张本案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非举债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两种例外情形的,则可以认定夫妻举债一方所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夫妻非举债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亦即,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系适用于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双方为被告的涉及夫妻外部债务的诉讼。本案系债权人陈尾花起诉请求判令陈玉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何龙祺与陈玉华共同偿还,故原审法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并无不当。而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看,该条款系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的规定而不适用于本案,故何龙祺据此主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2006)浦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系根据该案具体案情作出而不影响本案处理,2014年11月24日何龙祺与陈玉华签订的离婚协议第四条关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若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之约定也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前述两种例外情形,故何龙祺主张本案讼争债务应由陈玉华个人承担,亦不能成立。综上,何龙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龙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建阳审判员  杨 扬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秀琼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