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毕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毕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3236号原告:张志刚,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丰,男,194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系原告张志刚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毕丰,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霞,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毕丰之妻。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毕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志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张拥政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荆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