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文林、沈绍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文林,沈绍忠,黄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147号申请执行人倪文林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沈绍忠,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黄锦荣,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倪文林与被执行人沈绍忠、黄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沈绍忠、黄锦荣支付执行款22572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诉讼阶段已办理查封,冻结沈绍忠银行卡1张、黄锦荣银行卡2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倪文林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