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艳丽,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777号原告:李艳丽,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571962-2。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衡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照辉。被告: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363887-3。住所地: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欢龙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夏桂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诉被告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该案当事人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艳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