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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永才与李永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才,李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才,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华,男,汉族,经商,现住四川省泸县。我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才与被执行人李永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藏01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李永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发现仅有2426.55元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该案申请人张永才分得案款800元,现已发放完毕。于2018年4月9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永才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且将我院调查结果供其查阅,申请执行人张永才查阅完我院调查相关回执,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永才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案未执行到位的案款标的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7)藏01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德吉旺姆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达瓦平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