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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彦富与屈永锋、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富,屈永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9号申请执行人:赵彦富。被执行人:屈永锋。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彦富与被执行人屈永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屈永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屈永锋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彦富借款本金59500元,违约金59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元,依法强制执行屈永锋的财产仍未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及违约金,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XX清偿。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屈永锋已履行案件款3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屈永锋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川县管理部有存款9900元,被执行人XX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川县管理部有存款130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屈永锋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川县管理部存款9900元,划拨被执行人XX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川县管理部存款13000元。下余案件款745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2元申请执行人赵彦富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英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