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与华康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华康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041号原告: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北台村岐关西路侧(阮冠翩厂房一楼)。经营者:王学强,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琪,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华康康,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诉被告华康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以被告华康康已向其清偿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区御翰堂古典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婉婷龙战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