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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可可、XX云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可可,XX云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可可,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丘市。被告人XX云,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可可、XX云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可可、XX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14时许,商丘市公安局观堂派出所民警王某1等人到商丘市公安局观堂乡张店村依法抓捕逃犯王弛翔时,遭到被告人陈可可、XX云伙同王先柱、王秀莲(均已判刑)四人的无故阻碍,造成民警王某1、协警王某2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又导致王驰翔逃跑。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可可、XX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陈述,证人崔某、林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可可、XX云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可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XX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秋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