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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毛艳昭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毛艳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贾智鸿,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娟,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毛艳昭,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赤红市监行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4日作出的赤红市监行罚字[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亚强审判员  赵国兴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