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与李仕毅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李仕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昌斌,地址:仁和区土城南街118号。被执行人李仕毅,男,彝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啊喇村河中组25号,身份证号码5104111976090317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仕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仕毅在中国工商银行23023233011027140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华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0411执6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昌斌,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城南街118号。被执行人李仕毅,男,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6)川041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仕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仕毅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