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559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王某,女,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宏坤人民陪审员 刘 帆审 判 员 郭丹丹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