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9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559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王某,女,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宏坤人民陪审员  刘 帆审 判 员  郭丹丹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