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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邓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邓义平,夏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住所地武夷山市中山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857265059J。负责人范维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纯斌,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生,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邓义平,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夏晓芳,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义平、夏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闽0782民初1693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义平、夏晓芳在银行无存款,亦无车辆和工商登记,处置两被执行人已抵押的房地产需要一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房地产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