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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徐氏工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托福工具有限公司,绍兴恒力工具有限公司,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徐卫锋,许洁,徐金高,卢月仁,徐洪波,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5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027号,组织机构代码:847438366。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90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16290。法定代表人:徐卫锋。被执行人:浙江徐氏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溪镇麒龙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255072137。法定代表人:徐金高。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托福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四村长龙南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85075。法定代表人:卢银福。被执行人:绍兴恒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越东路与三江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6918207X。法定代表人徐卫锋。被执行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太阳镇枫树岭村,组织机构代码:560588885。法定代表人:金杰。被执行人:徐卫锋,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许洁,女,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金高,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卢月仁,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洪波,男,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莹,女,1982年9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徐氏工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托福工具有限公司、绍兴恒力工具有限公司、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徐卫锋、许洁、徐金高、卢月仁、徐洪波、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徐氏工具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托福工具有限公司、绍兴恒力工具有限公司、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徐卫锋、许洁、徐金高、卢月仁、徐洪波、王莹所有的存款26164823.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金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