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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戴思雄与被告冯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438号原告:戴思雄,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冯适,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原告戴思雄与被告冯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戴思雄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思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思雄负担。审 判 长 罗 葳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严紫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