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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5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杨希平,杨子江,金梅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555号原告:沈某某,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希平,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兰委*组,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纪高路***弄***号***室。第三人:杨子江,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号***楼。第三人:金梅娟,女,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号***楼。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杨某、第三人杨希平、杨子江、金梅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