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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吉喜、袁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吉喜,袁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杜吉喜,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袁晓玲,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吉喜、袁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1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袁晓玲在光大银行长沙岳麓支行78740161002013937账户的存款41130元,78740166005612158账户的存款90000元,78740166005612158账户的存款55000元;划拨了被执行袁晓玲在光大银行长沙新星支行78820161004978412账户的存款21500元,78820161006119264账户的存款44488.94元,78820161006234513账户的存款40000元。2016年12月1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袁晓玲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长沙枫林支行1901027102208762176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1901027102209038001账户上的存款23603.04元;现因被执行人杜吉喜、袁晓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炳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