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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文与廖密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廖密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女性,汉族,1997年06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廖密密,男性,汉族,1993年0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文与被执行人廖密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94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密密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四查”及高院“点对点”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34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友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