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牟克武与XX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克武,XX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797号原告:牟克武,男,198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XX东,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克武诉被告XX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克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克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克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牟克武负担。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