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冠运精密塑料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冠运精密塑料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3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蘘樊市,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冠运精密塑料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冯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冠运精密塑料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204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病假工资29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204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冠运精密塑料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2047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罗海雁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