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樊瑞娟与李雪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瑞娟,李雪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5民初1496号原告:樊瑞娟,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李雪华,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樊瑞娟与被告李雪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瑞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雪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瑞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67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30日,被告李雪华与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0000元,原告为借款的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按期还款,银行将原、被告起诉至郓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偿还银行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先后共履行偿还借款义务27070元,但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偿还给原告11400元,下剩款15670元未偿还。被告李雪华口头答辩称,2015年1月30日,被告李雪华向银行借款300000元,原告樊瑞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事实,法院判决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时,原告代被告李雪华偿还借款25000元,但原告偿还的其余钱款款项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雪华于2015年1月30日与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0000元,原告樊瑞娟及案外人张瑞卿、郁永辉对借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能偿还借款,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8月20日以(2016)鲁1725民初3798号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李雪华偿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樊瑞娟及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原告称在银行起诉之前2016年2月20日,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自己的账户上扣除现金2070元,偿还了以上借款的利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银行账户清单一份。银行出具的证据上显示,从原告账户62×××92上扣除现金2070元,用于归还被告李雪华在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交易清单显示,原告以上账户2016年2月20日支出现金2070元。对此2070元是否由原告偿还,被告称自己不清楚,未提出抗辩意见,亦未提交此款为自己偿还或他人偿还的证据。在原告起诉后2017年4月4日,被告李雪华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原告款11400元。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郓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016)鲁1725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记录在卷,加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能够证明被告李雪华在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原告樊瑞娟对借款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对以上借款原告偿还其中的25000元被告无异议。通过原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能够认定在银行提起诉讼前,对被告的贷款原告履行偿还义务2070元,对此被告虽表示不清楚,但未提出抗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反的证据。综上,应认定对被告在银行的贷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27070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偿还原告款11400元,对下剩的15670元,被告应偿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雪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瑞娟款156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6元,由被告李雪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阳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