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作海与被执行人曹瑞青、刘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波,曹瑞青,刘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波,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曹瑞青,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刘贵利,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作海与被执行人曹瑞青、刘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对被执行人刘贵利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