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71号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余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皖08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立案执行收取罚金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已缴纳罚金六千元。本院认为,本案罚金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敏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春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