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黄伟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黄伟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璟都国际写字楼**楼。法定代表人:施景凯,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丽,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伟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8元退还给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姜付强审判员 孙建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