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翟要立、黄留须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要立,黄留须,黄留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要立,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1月18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留须,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1月18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留渠,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1月18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要立、黄留须、黄留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要立、黄留须、黄留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翟要立、黄留须、黄留渠三人来到伊川县白沙镇孟村行政村蔚村自然村,购买该村村民蔚某1、蔚某2家共计83棵杨树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83棵树木采伐,并将所伐木材出售给白沙镇高岭村张某的木材厂。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三被告人所采伐的83棵杨树折合立木材积23.1179立方米。案发后,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对该三人砍伐未变卖剩余木材进行扣押,依法公告后变卖2000元,对已销售木材的非法所得7100元均依法扣押,并上交国库。2016年10月11日三被告人到伊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翟要立、黄留须、黄留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翟要立、黄留须、黄留渠的供述;2、物证:被伐林木照片;3、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林木登记单据、扣押决定书、收条等;4、证人蔚某1、蔚某2、张某等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要立、黄留须、黄留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翟要立、黄留须、黄留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翟要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黄留须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黄留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亚东审 判 员 申晓君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