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龚全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全生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90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全生,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乐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3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全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龚全生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路299号二楼经营义乌市义圆足浴店。同年3月,因经营不善,被告人龚全生拖欠足浴店员工夏某、周某、吴某1等2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3000余元。后被告人龚全生关机离开义乌,中断与员工的联系。2016年4月22日,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稠江街道江滨路299号二楼张贴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龚全生限期支付员工工资,但被告人龚全生仍未支付。2016年6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龚全生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龚全生支付给周某、吴某1、邓某等2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全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2、姚某、杨某、陈某、邓某、占某、刘某、何某、胡某、王某、郑某、吴某3、吴某1、李某1、李某2、锁鹏飞、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转让协议,收条,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及被告人龚全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全生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全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全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杜 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