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827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国峰,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