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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880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起诉被告错误,与欠条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