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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庞XX申请执行薛XX合同一案 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XX,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庞XX,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隰县阳头升乡高崖底村村民。被执行人薛XX,男,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隰县午城镇胡城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XX所有的晋LAX**号江淮牌大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