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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长凤皮业商行、施丽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长凤皮业商行,施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894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洲泉长凤皮业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足佳鞋业市场二期A4-1-185、186、187、218、219、220号,组织机构代码:330483650029660。经营者:陈加长,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施丽敏,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桐乡市。本院在执行桐乡市洲泉长凤皮业商行与施丽敏(2016)浙0483执389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5286.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7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同年11月10日查明被执行人仅1000余元银行存款。同年11��22日经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1月13日、3月3日、4月17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仅100余元银行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2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提交公安协助查控,尚无反馈信息。同年4月1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财产线索;并告知如无法提供本案将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