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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卢浩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3号2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斯图亚特·贝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敏,女,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赟,女,汉族,1984年5月31日出生,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卢浩威,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办理卢浩威申请执行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蒂制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萌蒂制药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萌蒂制药公司称:请求法院裁定返还已扣划异议人的9290元。事实和理由为:异议人已经向卢浩威支付裁决书中的43482.1元奖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作为支付所得人异议人单位是合法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同时该法规定,奖金归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异议人已在收到裁决书后的第一个款项交割日一次性支付卢浩威人民币43482.1元,同时代扣代缴9239.66元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规定,奖金属于个人所得,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异议人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并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对企业账户支付的工资奖金类依法作了申报,异议人并未恶意拖欠卢浩威的应付款项。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返还已扣划税款,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卢浩威辩称:不同意对方的异议请求。本案已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阶段已咨询过承办法官,判决的款项是否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承办法官当时回答说不存在代为扣税的问题。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2日,卢浩威与萌蒂制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16]第4361号裁决书,裁决萌蒂制药公司支付卢浩威2015年第一季度奖金27348.27元及第二季度奖金16133.92元。裁决后,萌蒂制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6)京0112民初34637号民事判决,判决:1、萌蒂制药公司支付卢浩威2015年第一季度奖金人民币2734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2、萌蒂制药公司支付卢浩威2015年第二季度奖金人民币16133.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3、驳回萌蒂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萌蒂制药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民终1383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萌蒂制药公司将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代扣代缴9239.66元个人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支付给了卢浩威。卢浩威对萌蒂制药公司的代扣代缴行为及代扣代缴的数额不予认可,于2017年2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39.66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京0112执935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萌蒂制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萌蒂制药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从萌蒂制药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上强制划拨9290元。萌蒂制药公司不服该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就萌蒂制药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本院向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函询,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回复:1、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种类及数额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其代扣代缴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扣缴;3、萌蒂制药公司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于支付所得时代扣税款,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4、通过查询我局金三系统,萌蒂制药公司于2017年1月申报缴纳了卢浩威个人所得税税款9239.66元。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遵循全面履行的法律原则。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萌蒂制药公司应支付卢浩威2015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奖金,但萌蒂制药公司未全部支付,故萌蒂制药公司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全面履行的法律原则,卢浩威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萌蒂制药公司仍未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划拨相应存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虽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系支付单位的义务,但萌蒂制药公司应支付税前还是税后奖金的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当事人可另行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综上所述,萌蒂制药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彦孝审判员  曹正中审判员  李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