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华云与被执行人赵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云,赵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云被执行人:赵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云与被执行人赵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4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华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锐的银行存款73975.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