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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华云与被执行人赵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云,赵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云被执行人:赵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云与被执行人赵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4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华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锐的银行存款73975.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