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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刑初9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光、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扎兰屯市中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门前路段时,与前方正在等红绿灯的王某驾驶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过错严重,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29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富 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