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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诉被告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卫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卫工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11411号 原告:刘军。 被告: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维。 委托代理人:温瓶。 被告: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卫工店。 负责人:李玉威。 委托代理人:温瓶。 委托代理人:张传英。 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军诉被告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卫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军于2017年4月19月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 判 长  喜延峰 审 判 员  李洪文 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梓竹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