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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谢柯、高奎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谢柯,高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44-6号申请执行人陈静。被执行人谢柯。被执行人高奎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谢柯、高奎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了郭兵、张玲名下的位于掇刀区深圳大道东X号(东方名都)X幢XX层XXXX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陈静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兵、张玲名下的位于掇刀区深圳大道东X号(东方名都)X幢XX���X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